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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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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之四
十三、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制度
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减少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完工,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项目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专人值班大门。
2、所有人员凭出入证出入,严禁一切与生产无关的闲杂人员出入。
3、进入工地的车辆要做好检查和登记,驶离工地的车辆必须有放行条。
4、禁止私人非法携带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工地。
5、禁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进入工地。
6、凡住在工地集体宿舍的职工,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挽留亲属、朋友留宿,探亲访友必须在指定地点会客,不准在集体宿舍内会客。
7、凡是进场的合同工、临时工,其户口不在施工项目当地的,按规定在进场三天内凭身份证到工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8、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给予严厉的处罚。
十四、建筑装饰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高处作业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有效地防范由高处作业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1、凡距坠落基准面垂直高度达到2米或以上的作业为高处作业,必须遵守本制度。
2、凡高处作业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工件、工具要稳妥放置,小件工件工具要放入工具袋内。禁止向下抛掷物件。
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严禁酒后和休息不足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5、上落脚手架必须走专用通道,禁止攀爬脚手架。
6、禁止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要做好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
7、脚手架、操作平台搭设前必须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强度、挠度设计验算,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批后方可进行反搭设。利用土工建筑脚手架的,要与土建单位和业主充分协商沟通好。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视情况由项目部或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户外脚手架应做好防雷措施,应可靠接地。
9、雨季施工应在脚手架顶部搭设防雨蓬;雨后上架施工,应采取防滑措施防止落物及构件倾倒事件的发生;注意雨后电源线电动工具等电器设备的绝缘讨验,防止雨后触电事故的发生。
10、 台风季节施工时,应及时掌握气候变化情况,当台风临近时,应对现场的机械设备、电线、管线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其受影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对策,对脚手架进行临时加固。台风到来前应停止高处作业。台风过后要立即组织对脚手架、电源线路等的安全检查。
11、 避开寒流和寒冷天气施工,当气温过低时停止一切高处作业。
12、 必须使用吊篮(另船)作业时,拟用吊篮(吊船)必须经决定的特种机电设备检测单位检查合格,且在合格证有效期内;要有完善的安装,使用专项方案,经公司总工审核并加盖公章,再交总承包单位(如有)复核完后交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安装,安装完成后必须经公司和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 吊篮(吊船)的安装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及规范的要求实施。吊篮(吊船)使用前,必须确保安全绳,防坠器、安全带、防冲顶装置、断路器、漏保护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14、 吊篮(吊船)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在场监管,确保按规范操作,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15、 吊篮(吊船)使用过程中,必须在其下方设置安全警戒区域。
16、 梯子应扎实可靠,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应按正确角度使用,登梯作业应有专人看护。
17、 下雨、响雷、刮6级以上大风、大雾天气必须停止一切户外高处作业。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九类:安全帽类、呼吸护具类、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护具、护肤用品。项目开工前,应按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识别,建立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中度以上危险源清单、目标管理方案,在此基础上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
1、 安全帽类。
a) 尽可能轻,能缓冲落体的冲击,并有足够的强度。
b) 舒适,不感到闷热。
c) 足够的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透性能,耐燃烧、耐低温、侧向刚性、电绝缘性。
2、 眼防护具。
a) 没有气泡、杂质、表面光滑、镜架圆滑。镜片与镜架衔接要牢固。
b) 按标明的遮光编号和使用说明书使用。
c) 颜色不能用单色的。
d) 按不同工种使用不同的防护罩。
3、 呼吸护具类。
a) 有毒场所应用带滤毒罐的防毒口罩。
b) 无毒粉尘场所选供气式。
c) 缺氧场合选氧气呼吸器。
4、 听力护具。
a) 90~100dB(A)场所选用耳塞或防声棉耳塞。
b) 100~125 dB(A)场所,在前款条件下再佩戴耳罩。
c) 125 dB(A)以上场所,耳塞和防声帽。
5、 防护鞋。
a) 防物体砸落。
b) 光滑场所能防滑。
c) 能防护钉子等尖锐物。
d) 耐冲击、耐穿透性。
e) 尽可能轻。
f) 不妨碍操作行动。
g) 合脚。
6、 防护手套。
a) 尽量不妨碍手的功能。
b) 合适的长度。
c) 开口采用松紧式为好。
d) 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和具有夹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手套。
7、 防护服。根据工作场所需要选择。
a) 全身防护型。
b) 防毒工作服。
c) 耐酸工作服。
d) 耐火工作服。
e) 隔热防护服。
f) 通气冷却服。
g) 通水冷却服。
8、 防坠落护具。
a) 足够的强度。
b) 可防止人体坠落到能致伤的某一限度。
二、采购
必须做到“三证一票”即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检验合格证、安鉴证和专用发票。一般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省劳动部门的资格审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到获得国家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并且必须到广东省特种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证”的单位购买。严禁采购假冒、伪劣、过期、霉变、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通知》,1963年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卡片,认真逐项填写清楚,并予以保留。具体应考虑以下因素。
1、 对有害因素的防护功能,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势、性质、浓度等。
2、 保证质量,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穿戴舒适方便。
3、 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
4、 发放标准应按行业或地方标准执行。
5、 发放工作由材料员负责,项目安全员、公司(分公司)安全员进行督促检查。
6、 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或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7、 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禁止发放、使用化学防护用品。
四、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对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防护用品尤要认真检查。一般用手摸、眼观和试穿(戴)的方法,必要时还可借助于检测仪器。如检查安全帽帽衬的顶带是否系紧,帽壳内面与顶衬间是否保持25~50mm垂直距离,帽衬与帽壳是否插接完整,并保持5~20mm的水平间距。穿戴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不正确的穿戴会使防护用品起不到防护作用或减弱防护作用。
五、保管、修理
防护用品的保管方法,应分清不同性质,采取专人集中保管,分散个人保管或一次使用报废等方法。凡专业性强、结构比较复杂,使用要求严格或急救备用的,宜集中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好检查、更换配件、消毒等工作,放置在固定易取的位置,避免堆压。凡适合个人身材规格或随班使用的,宜分散个人使用保管。
劳动防护用品在发放个人使用或集体保管期间,发现质量问题或零件缺损时要有专人负责修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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